我和别人签订的场地合同到期了,现在需重新签订,在原合同签订中,有一条为我在租赁期内可以自行添置资产设备,期满后,和对方商量解决,不动产按现实价格折旧转给对方,在租期内,我添置了大型设备三台,在空地上建筑一棟二层楼房!而现在合同到期需要重新签订合同,而在新合同中,没有这一条了,我就是不明白在新合同中添加时内容怎么编辑,新合同就是续期合同还需要注明吗?在签订的时候,那些条款承租方应该特别注意啊,哪些条款对承租方比较有力啊,问题较多不好意思啊!请各位朋友用心回答啊帮帮忙啊
没写完,按错了。我先总结性的把问题说在前边,虽然你们前边约定了“不动产按现实价格折旧转给对方”但是这个条款是有问题,实际上不是你想像的对方必须接受这个折旧价来购买你的不动产。
也许你们当时约定的本意是这样的但是法律上,你们在前边约定了个条件“和对方商量解决”正因为存在这个条件对方是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的因为需要双方协商...全部
没写完,按错了。我先总结性的把问题说在前边,虽然你们前边约定了“不动产按现实价格折旧转给对方”但是这个条款是有问题,实际上不是你想像的对方必须接受这个折旧价来购买你的不动产。
也许你们当时约定的本意是这样的但是法律上,你们在前边约定了个条件“和对方商量解决”正因为存在这个条件对方是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的因为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自然是可以不接受的,实际上有了这个话就表明对方是不受这个条款限制的。
(我是纯从法律的角度说这个问题。对方承认啊,或者有其他证据、人证证明他当时是必须接受的意思表示,是另一回事。)“在租期内,我添置了大型设备三台,在空地上建筑一棟二层楼房!”设备是可以卖给其他人的,或者协商折旧给出租人,即使事先没有约定也是可以的。
换句话说,你们前边虽然约定的,但是如果就折旧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也无法实现。 就你的约定本身,约定与否其实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楼房你肯定是拿不走的,也不能卖给其他人,因为你没有这个土地的使用权。
你只是享有楼房的所有权,严格来讲你如果没经过土地出租人同意,而在上边加盖的东西,他都有权力拆除的,而且不给补偿。(当然法律上可以认定你是善意的,即使后来合同没约定,因为前一个租赁合同的有可以折价的规定,你又是在这个合同期间内盖的。
对方应当给你补偿,当然协商一致按原先折旧价法律也不禁止,我前边说的补偿是法定要给的,约定与否不影响。)。收起
签合同时(哪怕是口头约定)应该多要出一个月的押金,这样就...
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注明租金变动条件的协议或达不到变更要求...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