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
2018-12-15 00:28:18
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一)要交所得税。 (二)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 1、接受现金捐赠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企业接受原材料、包装物等捐赠 借:原材料(或包装物等) 贷:递延税款(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的乘积) 贷:资本公积(按照确定的...[展开]
旧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一)要交所得税。 (二)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 1、接受现金捐赠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企业接受原材料、包装物等捐赠 借:原材料(或包装物等) 贷:递延税款(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的乘积) 贷:资本公积(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无需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能进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消耗原材料等应该进入成本或费用,这样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增加一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利润就必须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将不允许扣除项目调整出去,企业应该在接受捐赠时就将此部分计算出来需纳税调整的金额,需调整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税款”科目应反映的金额,以备将来交纳时冲销。
3、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递延税款 贷: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新会计准则账务处理 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含税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即: 借:固定资产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字串7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