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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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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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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 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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