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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 了 15万元?

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了 1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可以 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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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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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 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 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 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2款 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 和各种减免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 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 税款。”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 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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