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几
段一: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
段二: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第一:段一和段二没有矛盾。
第二:派出所的行为只要有法律法规授权,就一定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那么段二的说法也无误。
第三(也是第一项与第二...全部
段一: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
段二: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第一:段一和段二没有矛盾。
第二:派出所的行为只要有法律法规授权,就一定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那么段二的说法也无误。
第三(也是第一项与第二项回答的解释):“超越了授权范围” 和 “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即种类越权” 不是一个意思,“超越了授权范围”是指在授权处罚种类以内进行处罚,但超过了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数额。
而“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则是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处罚方式,却进行处罚。如:“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如果予以罚款100元就属于超出授权范围(最高50元),仍应以该派出所为被告;以派出所名义作出拘留裁决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警告和罚款)。
以上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