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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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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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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 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伺养、捕捞 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 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 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
    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 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 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 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粪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 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 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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