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具体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由于保健食品有特定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因此其标签说明书就特别重要。而且在实践中,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大量误导性夸大宣传行为,因此需要严格规范和约束。 对于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1996年,原卫生部印发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根据该规定,食品标识是指通...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具体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由于保健食品有特定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因此其标签说明书就特别重要。而且在实践中,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大量误导性夸大宣传行为,因此需要严格规范和约束。
对于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1996年,原卫生部印发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根据该规定,食品标识是指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
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二是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三是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四是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结合监管实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的要求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相一致。3。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4。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