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评残批烈服务有哪些程序?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需持《济南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领取优待金,到各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
2、抚恤金和定补金发放。 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实行银行发放。军人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证明信、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和印章,有立功的,带立功审批表或立功证明书,市内六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军人遗属到市民政局办...全部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其家属需持《济南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领取优待金,到各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
2、抚恤金和定补金发放。
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实行银行发放。军人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证明信、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和印章,有立功的,带立功审批表或立功证明书,市内六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军人遗属到市民政局办理,其他县(市)区军人遗属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3、评残工作。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查;(3)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山东省荣军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呈批报告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核;(4)市民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评残呈批报告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残呈批报告表》和残疾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4、补发伤残证工作。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5、追烈工作。要求追烈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报告。根据县(市)区政府的报告,市局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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