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能抵扣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据此,一般纳税人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购进的货物资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行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本金、利息)应按17%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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