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从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住房进行...全部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从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住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住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