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釆取哪些职业病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规定:首先,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其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 设置或者指...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规定:首先,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其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护用品选用: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 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防护技术选用: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防护公告警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防护急救措施: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 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 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 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特别注意以下五个事项:(1)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 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 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 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 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 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 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 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 职业禁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 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4)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5) 职业人员禁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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