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土地性质“划拨”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及有偿使用
出让拟定和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的方案,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及有偿使用
出让拟定和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的方案,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
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
拍卖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协议出让方式的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出让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如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没收等。
1、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对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在收回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程度、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如期支付地价款的。在签约时应按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退定金。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终止和续期
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使用权要以土地的存在或土地能满足某种需要为前提,因土地使用权灭失而导致使用人实际上不能继续享受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诸如因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2、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由于政治、经济、行政等原因,土地使用者抛弃使用的土地,至使土地使用合同失去意义或无法履行而终止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另外你还可以参考一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发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