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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物权效力

甲女2008年1月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并交纳4万元定金,2008年7月与乙男结婚,2008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用个人存款交纳12万元购房款,贷款5万。9月甲女死亡。请问这套经济适用房是应该以甲女获得资格为由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是以其签订合同为由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不是甲女当时个人符合条件,根本则无法购买,还有乙男原本有房,如果认定为婚后,那么岂不是甲女结婚后就不应该再获得该房屋么?

从物权的角度分析,婚姻关系是晚于购房合同存在的,且购房首付和购房款均为甲女自己支付,因而可以认定此房的归属权在女方。女方未就此事做婚前财产公证,这是个不利因素。如能提供一系列的物证,如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款项往来账单等,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的。

从物权的角度分析,婚姻关系是晚于购房合同存在的,且购房首付和购房款均为甲女自己支付,因而可以认定此房的归属权在女方。女方未就此事做婚前财产公证,这是个不利因素。如能提供一系列的物证,如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款项往来账单等,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的。收起

2017-12-23 05: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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