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05年五月份竣工。竣工后看过一次房,并口头告知开发商,房子暂时不用。所以不想领钥匙,以及办理入住手续。直到今年4月份,现在我想要办理入住手续了,但是开发商要我补交05年、06年的两年物业费用。不知道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如果必须交物业费用,是不是必须全额交纳,对为入住的业主是不是可以享受优惠呢!麻烦业内人士指教一下,谢谢大家了!
是必须交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其中,“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并不是他们不交房,而是通知了你,你不接房,一般是...全部
是必须交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其中,“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并不是他们不交房,而是通知了你,你不接房,一般是以通知的时间起开始计物管费。这点你可以再看一下你们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确定一下。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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