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时如何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受主客观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被征收人可能不同意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 这种情况下,就要有一个解决这种争议的途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全部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受主客观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被征收人可能不同意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
这种情况下,就要有一个解决这种争议的途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