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被问了两个问题。1、如何实
1、医疗问题,首先实现看病不用钱,现在外国,有些国家已经达到了这种程度,按中国现在的情况,如果多加重视,可在20年内达到,如不重视,50年内也不可能达到。可以逐步的进行不用钱,先从大的着手,如全社会性的,像之前的非典,今次的禽流感,这些都是社会的共同问题,不是个人的问题,怎可叫个人负起社会的责任呢?然后就是各种疫苗的接种应也不用钱,还有就是各种传染病,如爱滋病,乙肝,肺结核等,然后在到要大花钱的病,如白血病啊,癌症之类,一个人又如何付得起这天价的医疗费呢?之后才是小病之类。 虽然中国有向这方面发展的迹象,但目标不明显,没有政略指导,只是在瞎走乱走,没有比较明确的时间表。
2、教育问题,实...全部
1、医疗问题,首先实现看病不用钱,现在外国,有些国家已经达到了这种程度,按中国现在的情况,如果多加重视,可在20年内达到,如不重视,50年内也不可能达到。可以逐步的进行不用钱,先从大的着手,如全社会性的,像之前的非典,今次的禽流感,这些都是社会的共同问题,不是个人的问题,怎可叫个人负起社会的责任呢?然后就是各种疫苗的接种应也不用钱,还有就是各种传染病,如爱滋病,乙肝,肺结核等,然后在到要大花钱的病,如白血病啊,癌症之类,一个人又如何付得起这天价的医疗费呢?之后才是小病之类。
虽然中国有向这方面发展的迹象,但目标不明显,没有政略指导,只是在瞎走乱走,没有比较明确的时间表。
2、教育问题,实现全民教育不用钱,你有能力读,就给你读,全部有国家支付,现在才九年义务教育,而且说是免学费,应连书本费等什么费都要免了,做到真真的免费,现在的书本费太贵了,绝对的高于造价,说明还有人利用书本费来赚钱,这是不可容忍的,一个国家的教育,竟还有人来赚这种缺德的钱,而且要从九年到十二年,再到大学,如果中国保持这样的经济增长率,也是在20年内可达到。
3。养老问题,每个达到法定离职年龄的人,都应享受养老费,无论是谁,有没有交养老保险的人,都应该有。有交的按国家规定发给,没交的,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这个问题也应在20年内可实现。
以上是调节价段的几个主要问题,等以上都达到,才能实施下一个价段。
下一个价段,简称砍尾巴,也就是逐渐的消除贫困人口,主要有:
1。失业问题,一切没有工作的人,都可以在政府中领取当地最低消费的救助金,等找到工作后,再偿还,这样就可以解决那些连基本生活都过不下去的人了,预计30年内可实现。
2。逐步的将各行各业的工资拉平,国家进行统一标准,如非技术工的一个小时规定是多少,或一天是多少,白领的一个小时是多少,这样就可以逐步的缩小各行各业的差距,不过将是个漫长的岁月,不可操之过急,到完全拉平工资可能要60到80年后。
3。真正的实现共同富裕,但那是永远也不可能,我们只能不断的把最低层人的的收入一路一路的提上去,只能在渐断的缩小差距,这是我们唯一能做的,直到中国,不应该是世界不再需要钱为止,达到所谓的按需分配,这不是一个国家达到共同富裕就行,只有世界大同,才能真正的实现共同富裕,如果不出第三世界大战,如果世界按现这种和平发展下去,也话在200年后,可以看到共同富裕,不过那太遥远,还是实事求是的好,先解决我们有身之年可办到的事好。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10。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1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14。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1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6。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18。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0。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