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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21:27:12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经
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展开]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经
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 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
医疗单位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 存2年。
(1) 精神药品的经营
① 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及其制剂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经 营。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及其制剂的批发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经营;制剂的零售业务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单位经营,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经营。
② 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不得在药店零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在药店凭盖 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2年备查。
(2) 精神药品的使用
① 精神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一级(含 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级医疗机构使用。
② 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有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相应的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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