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终于要离了,结婚后我单位优惠分房,房价共30万,可以分期付款,我们首期付了14万,他出了3万元,他家出1万元,找他亲戚借2万,共6万;我自己出6万,我父母给了6000,我小姨借给我们2万;双方借款都有借条。
由于单位规定分得的房子3年后才可以转让,我们当时想3年后直接找个买家让别人签合同买下来,我们就可以省下一些税费,所以当时没有正式签合同,由于是内部职工,就只开具了发票,和购房协议书,所有凭证,包括付款人上都是签的我的名字,而且现在我把购房协议找出来一看,发现并没有盖公章,而且协议上售房人写的是我们单位名称,但协议末尾售房人签名处没有公章,只有售楼小姐签名
现在我们要离婚,我说把他和他家出的6万元退给他,但是他说走司法程序的话,不是这样分,说属于公共财产,我还要付给他房屋增值部分,是这样吗,法律如何处理,请大家帮忙。
1、协议需要明确房屋重要要素 房屋坐落位置、具体结构以及...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