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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作出?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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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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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 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 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 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 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 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作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 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 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 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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