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证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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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 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在
取得职业病证明后,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全部
职
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 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在
取得职业病证明后,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
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
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
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他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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