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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一级复议制度与国务院终局裁决制度?

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一级复议制度与国务院终局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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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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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该机关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再向做出行政复议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样的行政复议制度称为一级行政复议制。
  一级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级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但是,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情况是以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为特征的多级复议形式。
    这样的多级复议只适用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予以再次复议,而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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