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社会民生 公务办理

厦门产假规定有哪些呢?

厦门产假规定有哪些呢?

全部回答

2017-09-16

110 0
     厦门最新国家产假规定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神,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社会民生
公务办理
求职就业
军事
时事政治
其他社会话题
法律
宗教
公务办理
公务办理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