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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圆夜发生此种不幸,深表哀悼!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不包括死亡给付的,只是一种医疗补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办发〔2006〕1号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l。 补助原则。基金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门诊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基金80%划入家庭账户,20%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增强大病统筹力度。家庭账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 大病统筹基金(包括各级政府补助基金和个人缴费的20%部分)用于参合的农牧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凡一次性交纳了3年或5年个人基金的农牧民要在报销比例...全部
团圆夜发生此种不幸,深表哀悼!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不包括死亡给付的,只是一种医疗补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办发〔2006〕1号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l。
补助原则。基金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门诊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基金80%划入家庭账户,20%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增强大病统筹力度。家庭账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
大病统筹基金(包括各级政府补助基金和个人缴费的20%部分)用于参合的农牧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凡一次性交纳了3年或5年个人基金的农牧民要在报销比例和其他规定上给予优惠。连续参合两年、未动用大病统筹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由各旗区根据情况自定。
各地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意愿和筹资情况,确定补偿范围和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将住院分娩、儿童保健保偿、婚检等纳入补偿范围。鼓励参合农牧民到同级中蒙医机构就诊,到同级中蒙医机构就诊的,可在相应档次上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旗区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
起付线和封顶线可依据基线调查情况、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筹资水平测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可按比例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定。结合试点经验,10万人口以上的旗区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按乡卫生院100—200元,旗区级医疗机构200—300元,旗区外医疗机构400—600元的标准执行。
报销比例可按苏木乡镇卫生院40—60%确定,旗区内、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逐级降低10个左右百分点,最高封顶线1—2。5万元。10万人口以下的旗区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苏木乡镇卫生院100—200元,旗区级医疗机构200—400元,旗区外医疗机构400—600元左右。
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30—50%确定,旗区级、旗区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逐级降低,最高封顶线0。5—1万元。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方式,引导农牧民合理使用家庭帐户。农牧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3。报帐方式。积极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及时审核报销农牧民在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要为农牧民提供方便,采取参合的农牧民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经核算当场返还报销费用,之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算。
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农牧民报销医药费到所在苏木乡镇管理办公室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销,苏木乡镇管理办公室与旗区管理办公室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鄂府发〔2007〕29号
三、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都要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定点资格。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和医疗质量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用比较低廉的费用得到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病历定期评审制度,每季度组织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的病历进行一次评审,对每次评审存在的问题都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规范医疗行为。严把病历和处方书写质量关。
各定点医院要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书写规范》要求,坚决杜绝病历书写中私自涂改和为门诊病人伪造住院病历,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确保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与完整。严把合理诊疗关。定点医院为参加合作医疗的病人提供的诊疗项目必须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低廉的服务,能通过常规检查确诊的禁止使用高、精、尖设备,限制使用CT、MRI的检查及次数,彩超仅限于心血管疾病、肝脏、胰腺等占位性病变检查,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严把合理用药关。按照诊疗常规,严格控制开大处方、超范围用药等行为;建立合理转院制度,能在本地就医的不转到上级医院,确需转院的必须请示备案。
严格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都要设立报销窗口,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就诊,医疗费报销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审核人员务必严格执行报销制度,秉公办事,热情服务,确保农牧民就诊时能按规定及时报销医疗费。
四、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
实行“一证通”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可在本旗区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比例当场报销医疗费。如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先行初审并给予直接报销,然后定期到旗区、苏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经批准到旗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待苏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无误后,由本旗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五、加大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
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合作医疗基金由旗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管理,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牧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旗区要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共同参与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督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旗区、苏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村要把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旗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适度调整补偿方案,年度基金累计结余要控制在15%以内,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最大限度受益。
六、统一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收缴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时间
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不低于10元/人·年的标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从9月1日开始收缴,至12月31日截止。
要广泛动员农牧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100%覆盖农牧业人口。农牧民缴费一定要体现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采取包干、摊派或政府垫付等方式替付。各旗区要积极探索一些简便易行的筹资方式,如在报销医药费用时提前预交等。
旗区财政补助资金务于当年1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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