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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提取是怎样的?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提取是怎样的?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就是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或称折旧基数,若某个会计期末,一旦固定资产开始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不再适用原来按原价(如年限平均法)或账面净值(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为基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这也意味着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期末变更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由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还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的金额。
       由于要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趋于完善,也增加了理解的难度,现举例说明。   一、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当期期末的会计核算   例1:某工业企业生产用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额为36万元。
    第4年年末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比,其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并采用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假设该固定资产第1年、第2年、第3年年末可收回金额分别为85万元、65万元、50万元。
  为方便本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在年末时按年计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是10%和5%。     (1)计算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万元,下同)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100×4%)/8=12   第1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85=3   第2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2-3-65=8   第3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3-8-50=6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只影响利润额,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3+8+6=17   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7   ②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
  7          ——法定公益金   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55   第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数仍为12万元。   (以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略)   第4年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   二、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否变动,分别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发生变动的情况   例2: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5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未发生变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40-100×4%)/4=9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次发生减值的情况   例3: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6年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9=3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31-100×4%)/3=9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9)-20=2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的情况   例4: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7年年末以前据以计提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单位生产产生有利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1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20-100×4%)/2=8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8)-15=-3   4、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年度的折旧提取   第8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5-100×4%=11   固定资产净残值4万元(100×4%)最后体现在清理损益中。
       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当某个会计期末,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时,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顺序不能倒置。每年计提折旧的基数,一般应为上一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因为此基数已充分考虑了折旧和减值准备数额,在些基础上再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通过上述例释可知,第4年年末开始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从第5年起各年计提折旧数额与原来的方法计提折旧数都不相同。该固定资产在其寿命期的8年内累计提取折旧额85万元(4×12+9+9+8+11),比应计折旧额96万元(100-100×4%)少11万元。
  原因是由于发生减值准备后,按照减去已计提减值准备数额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比原来计提折旧时的基数要小些,从而影响了各年计提折旧数额。  同时,在这8年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为11万元(17-5+2-3),与计提折旧的累计数相加正好等于应计折旧额96万元。
  这也说明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交叉,当某个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在以后会计期间会把应计折旧的一部分转入减值准备,反之,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把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一部分调整回来,影响到下一期的折旧额,这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成为折旧的一项调整内容,共同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虽然使各年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不一致,对当年的损益有所影响,但从固定资产的整个寿命期间来说,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最终不影响损益总额。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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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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