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廉租房申请如何申请廉租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鄞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符合《办法》第四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在房源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3.军烈属;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
7.申请人或...全部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鄞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符合《办法》第四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在房源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3.军烈属;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
7.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低收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鄞州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根据房源情况上述前六类对象可优先配租。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对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其租金补贴按可享受标准金额上浮20%。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185号)文件执行。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居住集体宿舍、集资建房、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的,须提供由房屋产权方出具的产权性质证明。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镇乡(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二、户的认定
以鄞州区非农业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结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为依据,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原则,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一)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认定为一户;
(二)年满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三、家庭人口计算
(一)具有鄞州区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属农业户口,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鄞州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鄞州区,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鄞州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四)虽有非农业户口,在申请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列入原迁出地计算);至申请日已满十八周岁的直系亲属,计入现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五)原为鄞州区非农业户口,但因下列情况之一,现不在鄞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员,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人员;
4.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临时出境,仍要回鄞州区居住的人员。
(六)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七)至申请日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若原迁出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列入原迁出地家庭人口计算。
(八)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认定,包括持证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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