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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受让人接受的是遗失物,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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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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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近代民法理论的分类,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划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移转占有关系的物,后者则是违背所有人的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这主要是指遗失物和赃物。
  对于后者各国立法均规定不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因为在特定场所,如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经营者处购买物品时,转让方已被受让方完全当做有处分权的人看待,受让方无须了解对方是否具有处分权,因而受让方不存在任何过失,如不对受让人进行补偿,则对受让人不公平。
    当然,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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