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都有什么特殊性?
(一)不同类金融机构业务差距大,会计核算复杂。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企业,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相差大,涉及会计科目众多,在清算中难以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而且金融机构的经济业务种类多,涉及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证券买卖、租赁等业务,会计核...全部
(一)不同类金融机构业务差距大,会计核算复杂。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企业,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相差大,涉及会计科目众多,在清算中难以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而且金融机构的经济业务种类多,涉及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证券买卖、租赁等业务,会计核算复杂。
(二)兼具行政性清算与司法清算。
金融机构的清算,有行政清算与司法清算两种模式。
由于金融机构社会影响大,即使已经资不抵债,往往不直接宣布破产,而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宣布关闭或撤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解决个人债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等问题后择机转入司法清算。 无论哪一种清算,都是以非持续经营为目的,需要对清算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准确核算与反映,特别是行政性清算,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因此,在构筑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体系时,除需要单独考虑两种清算方式外,还要考虑行政性清算转入司法清算后会计核算的顺利衔接。
(三)对债务的清偿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由于金融机构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政治敏感度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出资收购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由中央政府负责全额收购其中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与一般破产清算中由清算资产偿付债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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