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协助业主督促开发商维修2001年我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房屋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和修缮。。。”和“如果物业公司养护和修缮不利造成的损失,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是“五年之内,开发商有保修的义务;五年之后,可以动用维修基金,但需业主委员会同意”
我现在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房子自入住后,房顶一直漏雨。我找物业,但物业认为保修期内是开发商的问题,与他们无关;即使过了保修,也不是物业自己能解决的。
请问物业这样认为对不对?我认为即使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负责,但是物业也有义务协助我去督促开发商。我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有没有道理?。
屋顶漏水,这确实是给业主造成极大的不便,既然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接管了你所住的物业,那么他就应该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督促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尽快解决,如果物管接到你的反映或投诉情况不作为的,你可以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投诉你所在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我个人认为拒交物管费不是很有道理.只是可以暂缓不交,待事情解决了补交也行.
屋顶漏水,这确实是给业主造成极大的不便,既然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接管了你所住的物业,那么他就应该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督促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尽快解决,如果物管接到你的反映或投诉情况不作为的,你可以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投诉你所在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我个人认为拒交物管费不是很有道理.只是可以暂缓不交,待事情解决了补交也行.收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