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是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买卖这家公司在北京的房产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2:如果买方有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土地证,是否这样的商品房就可以上市? 3:这样的交易一定要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吗?
因为您的问题中出现了两个“买方”,所以我只能蒙一下了。
商品房销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是管理交易行为的,不动产在中国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产交易部门”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他后面的法律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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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您的问题中出现了两个“买方”,所以我只能蒙一下了。
商品房销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是管理交易行为的,不动产在中国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产交易部门”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他后面的法律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
而房产交易行为是民事行为,受民法等法律的调整,所以“房产交易部门”无权审核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仅仅是一个对不动产权力进行确认的政府部门。
如果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就不叫商品房了,而是存量房,仅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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