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网友的照片被放到网上算侵犯肖像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如果该网友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或没有做出玷污、丑化、人身攻击等行为,则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就比如他单纯地把照片放到自己的博客上或QQ空间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如果该网友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或没有做出玷污、丑化、人身攻击等行为,则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就比如他单纯地把照片放到自己的博客上或QQ空间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