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是否合适退房申请
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
本人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购买公寓6层17号,房屋面积43.86m2,单价2637.6元/m2,房屋总价115685元,本人先交付贵公司65685元,余款5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而实际通知我收房时间为2008年8月22日,延期交付房屋超过50天。另外,开发商在通知收房时,未出示“三书一证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由于开发商的以上违约行为,本人特申请给予退房处理。
【申请内容】:开发商应在三十日内,无条件退回以下款项:
2006年9月21日交付开发商的首付款65685元按银行利息连本金带利息一次付清;
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今每月还建行贷款按银行利息连本金带利息一次付清;
一次性付清总房款1%的违约金即1156.85元。
申请人:xxx
2009-7-10
付清
开发商
收房
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