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说是次月25号发,但是一般都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该规定表明,公司规定次月25日发放工资,如果不论25日是否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违背政府规章。 如果该制定这样设计:当月工资次月25日支付,如遇与25日连续的期间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支付。比如24-25日放假,则该公司应在次月23日支付工资。
当月工资在次月支付我认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是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 原因在于发放工资的前提要依据考勤考绩的统计,以统计为基础进行工资造表。所以当月工资应当月发放没有...全部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该规定表明,公司规定次月25日发放工资,如果不论25日是否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违背政府规章。
如果该制定这样设计:当月工资次月25日支付,如遇与25日连续的期间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支付。比如24-25日放假,则该公司应在次月23日支付工资。
当月工资在次月支付我认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是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
原因在于发放工资的前提要依据考勤考绩的统计,以统计为基础进行工资造表。所以当月工资应当月发放没有法律依据。
当月工资及时发放,通常是指在次月内确保发放。延至25日才放是有些拖延,但尚在应发工资的次月范围内,不合理但不违法。
同时,支付日期依据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企业形成的制度只要不违背程序或公示的规定,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并不要求特定制度要得到每一个职工的认可才对其有约束力。通常职工没辞职前即使企业没有公示,但工资发放的规律已向职工呈明了该项制度,故企业并不拒绝发放辞职职工的工资也不故意迟延,很难说企业违法。
但跟着看第九条: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即:对于你辞职依法履行手续时,从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时起,企业应当立即连续地着手你的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次月25日支付的原则性规定则通常适用于劳动关系仍持续的职工。
一般情况下,结算的当日企业仍当支付工资,这就象职工辞职后有向企业交付在手资料档案的义务一样,清点、整理及转交档案的过程,当然属于辞职时的工作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对于此期间没有工资支付义务,则法律不会为职工设定交纳档案的义务。
一些企业以到下月25日须统一造表签领为由不予造发工资是其僵化地执行制度的缘故,事实上,只要其按常规计得工资,然后将工资结算情况在白纸上列明,让辞职职工在上面签名确认工资已全部结算或部分结算并受领即可,到下月25日会计造表时将辞职职工的姓名仍列入,然后由会计代签,将辞职职工签领工资的结算手续作为工资表附件即可。
这样就相当于辞职职工的工资由会计签领了,会计将签领的钱已交付给辞职职工了,有结算确认单为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