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后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公务员如何按职务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1 j- ?0 H: U) o: y; w: F
(一)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5〕4号)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 |2 U z! w9 M
(三)省...全部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1 j- ?0 H: U) o: y; w: F
(一)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 发〔2015〕4号)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 |2 U z! w9 M
(三)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列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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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列入实施范围。 & w0 X5 b# R1 A% h5 R
(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但必须同时回到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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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七)中 办 发〔2015〕4号印发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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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
(八)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 Z0 b) i' X9 u9 ~6 g8 Q1 v% X/ _- g
(九)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 q( W4 B7 M% S! X4 D
(十)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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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十二)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5 g0 B0 A) P( ^
三、职级晋升任职年限的计算
(十三)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或晋升职级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十四)任职年限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正式任职文件为依据。如无任职文件,可按其转干(聘干)时间确定任职计算时间,其中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确定为办事员;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确定为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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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从企业、事业单位考录或调入机关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十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参公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公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公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十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系列转管理系列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确定。
(十八)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的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十九)低职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实际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不一致的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原在部队与地方相当及以上职务等级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二十)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级层次的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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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 y5 M+ k$ u p8 ^3 Q, q
(二十二)任现职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有1个年度考核不称职、仍在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队伍的,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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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二十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转为这一职级干部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职级干部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 5号)规定,今后不得违规超职数配备干部和提高职级待遇。
四、职级晋升与待遇兑现的程序 8 c7 k/ X& H& j& J& H: |
(二十五)初核。
单位在摸清底数、做好测算的基础上,将具备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人员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审核。 * b+ e# F$ |3 E* ]+ e0 S' ~
(二十六)民主测评和考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在本单位全体公务员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
(二十七)公示。通过民主测评和考核的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 T, c* j, o; R* B; [
(二十八)报批。单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职级晋升工资待遇审核表、任职情况表及民主测评与考核情况、公示结果按其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当地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属市管干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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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兑现待遇。经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单位填写有关职级待遇变动表,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兑现。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和管理
(三十)晋升职级的人员,自职级晋升的下月起,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 5 S& R( q2 V2 O* c2 Z
(三十一)公务员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不能按照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 {' `: D9 A4 t# g( }8 ]* f8 R! e4 c* Y
(三十二)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4 H( `2 X1 E7 ~' j+ _2 b# G/ b/ J" B
六、其他
(三十三)各县(市、区)将摸底测算情况、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报各地级以上市协调小组审核后实施。
(三十四)其他事项,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尚无明确规定的,在省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与指导组指导下研究解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