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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一案牵出的行贿案?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一案牵出的行贿案,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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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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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被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日前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其在自首材料中称,自2014年儿子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
    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所谓“掏鸟案”,并不是人们想象中掏几个鸟窝捉几只小鸟玩玩,而是明知故犯地猎捕和售卖珍贵野生动物行为。
  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掏鸟大学生也不是第一次掏鸟,而且绝非“不明真相”,其不仅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网上兜售时还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所以,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必须尊重法律,而不是简单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应该只因与自己想法不同就做片面否定。
  正因为如此,再审申诉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预料之外的是,“掏鸟案”竟然牵出了“行贿案”——眼见行贿没有达成效果,两位大学生父亲冒着被追究刑责的风险,自首了对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多次行贿的事实。
    说是自首,其实就是以减轻自身法律责任的方式,公开举报当地公检法办案人员受贿。司法腐败是直接危害公平正义的腐败。人们禁不住要想,假若这两位父亲不是动作稍迟,而是在案件判决之前就已经行贿,会不会就没有后来引发热议的“掏鸟案”?人们还要想,虽然案件判决后辉县公检法机关或许不再能够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可假若不是“掏鸟案”突然成了公共事件,是不是依然还有可操作的空间?要不然,如果他们明知什么也办不到,又怎么敢收钱?再来看那两位父亲,虽然为了帮孩子脱罪似乎情有可原,但显然也没有丝毫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相反,他们都把司法看成了交易,把法律看成了游戏。
    如果大家都是这样的“法治意识”,那么法治社会就会距离我们十分遥远;如果大家一边痛恨腐败一边又积极行贿,那么清廉社会也不会向我们自动走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公民的责任,总是企图通过行贿方式解决问题,是最要不得的公民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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