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号到天河区石牌出租屋管理中心缴纳房屋出租税,2009年缴税的房租为1950元,因房屋电器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所以2010年房租为1800元。在未出示任何地段低端价的文件的情况下登记缴纳税收时办事人员告诉我必须要按照2000元房租来收税,2000元是给出的地段低端价。同时办事人员声称租赁合同以及银行的转账收支证明不能作为依据。请问是否有此条例?我应该按照多少房租来缴纳房屋出租税?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的规定: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全部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的规定: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以上文件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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