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按照广州市2009年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楼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其他文件,十五条又不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3年8月31日交房给我,据查,开发商至今仍未办理竣工综合备案,请问是否符合交楼条件。谢谢
穗建信访复字〔2013〕72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回复朱锐:您通过百姓热线咨询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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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信访复字〔2013〕72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回复朱锐:您通过百姓热线咨询商品房交楼条件相关问题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三、根据我市工作职责分工,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买卖和商品房合同管理工作,您的商品房合同上涉及的其他交楼条件等有关情况可向该局咨询。
此复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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