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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郫县从事会计工作和在重庆从事会计工作有什么区别?

在成都郫县从事会计工作和在重庆从事会计工作有什么区别?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1、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全部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1、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3、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  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
  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收起

2017-08-20 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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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工作调动;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因故...全部

    1、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工作调动;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撤消会计职务;单位撤消(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如遇到上述情况,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1、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3、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  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
  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从事会计有责任心 细心 有会计从业证就可以 。收起

2017-08-20 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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