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社会民生 其他社会话题

内地企业在香港

如何让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

全部回答

2018-08-05

0 0

    内地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直接和间接上市两种方式 直接上市就是直接以内地公司的名义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发行登记,获批准后就可以发行股票,然后申请挂牌交易。通常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形式,但是因为两地法律不同,对对公司的管理 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不一样,同时直接上市的成本较高,程序较复杂,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长等等缺陷,很多都是采用的间接上市。
    但是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直接上市应该成为香港上市的首选。 间接上市就是我们日常所听到见到的借壳上市,就是内地企业不直接在香港发行股票挂牌上市,而是利用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资产的控制权,然后通过香港的公司实现上市。
  包括买壳和造壳两种手法,壳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的好处是成本低,花费的时间短,可以避开各类复杂的审批程。 不知道你所指的是哪个房地产公司,应该根据公司具体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上市办法。
  

2018-08-05

17 0

    一、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张总表示,市值少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占总股本的25%;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二、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l亿港元。 三、盈利要求。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香港创业板的上市要求主要有: 一、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二、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三、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有核心管理层运作。   四、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五、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2018-08-05

17 0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2018-08-05

17 0

    (一)第一阶段 委任创业板上市保荐人; 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股票过户处; 确定大股东对上市的要求; 落实初步销售计划。 (二)第二阶段 决定上市时间; 审慎调查、查证工作; 评估业务、组织架构; 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复审过去二/三年的会计记录; 保荐人草拟售股章程; 中国律师草拟中国证监会申请(H股); 预备其他有关文件(H股);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H股)。
     (三)第三阶段 递交香港上市文件与联交所审批; 预备推广资料; 邀请包销商; 确定发行价; 包销团分析员简介; 包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 包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
   (四)第四阶段 中国证监会批复(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请; 副包销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开招股。   招股后安排数量、定价及上市后销售: 股票定价;分配股票给投资者;销售完成及交收集资金额到位;公司股票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卖。
   组建上市工作办:上市的执行策略由上市工作办负责,上市工作办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选出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入专业工作团队中,负责相关的上市工作。  。

2018-08-05

17 0

      一、香港上市的条件   二、香港上市的优势   1、中国香港优越的地理位置。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深圳接壤,两地只有一线之隔,是3个海外市场中最接近中国的一个,在交通和交流上获得了不少的先机和优势。
     2、中国香港与中国大陆特殊的关系。中国香港虽然在1997年主权才回归中国,但港人无论在生活习性和社交礼节上都与内地中国居民差别不大。  随着普通话在中国香港的普及,港人和内地居民在语言上的障碍也已经消除。
  因此,从心里情结来说,中国香港是最能为内地企业接受的海外市场。   3、中国香港在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地位也是吸引内地企业在其资本市场上市的重要筹码。虽然中国香港经济在1998年经济危机后持续低迷,但其金融业在亚洲乃至世界都一直扮演重要角色。
    中国香港的证券市场是世界十大市场之一,在亚洲仅次于日本(这里的比较是基于中国深沪2个市场分开统计的)。   4、在中国香港实现上市融资的途径具有多样化。在中国香港上市,除了传统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之外(其中包括红筹和H股两种形式),还可以采用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俗称买壳上市的方式获得上市资金。
       三、有关香港上市市盈率的误区   很多人以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比较低,这种看法既对也不对,因为香港和A股这两个市场对于不同的企业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香港是个看重企业利润的市场,对于没有利润的上市公司,概念说的再动听,大部分投资者都不为所动。
  要分析两地的市盈率对比首先应该是苹果对苹果,所谓的苹果对苹果就是要把同等情况、同一家公司的市盈率进行对比。  在此我们只是简单分析一下对比结果。以下是对比的考量因素:   1、有庄家的上市公司进行对比:中国资本市场除了大型的上市公司,基本是无股不庄,香港上市公司有庄家的就少得多,当然我们无法指某家上市公司有庄,因为是不可能有证据的(你懂的!)。
  如果同一股票都有庄家,那么港股明显胜出,不信大家可以看看过去的一年多中港股创业板第一天的表现,平均至少比招股价涨4倍,近期的两只分别为9倍和19倍,中国创业板第一天有那么疯狂吗?   2、同一大型上市金融股的对比,通过对比兴业证券和华泰证券,港股大约比A股打折20%。
    银行等大型金融股,H股高于A股,最近国家对疯狂买入银行股托市,可能使估值对比有所扭曲。   3、旧经济的小型A+H股票,港股大幅度低于H股。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小型A+H股在香港有庄家的很少,而A股则很多。
  还有一点,在A股讲上市市盈率通常是按照上市前一年的利润计算的,港股讲市盈率通常是按照上市当年计算的,由于上市当年大部分公司都会做粉刷橱窗,业绩普遍比前一年上涨30%-200%不等,但我们在谈40倍比15倍时,如果用上市前一年的数字来比的话,只是40倍比30倍的区别。
    当然如果港股后续没人炒,就不会上涨,而A股因为发行价被压制,加上庄家的二级市场推动,因此后续大部分比H股表现要好些,这也主要由于A股的IPO发行机制决定的。   四、在香港上市的模式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数据,具有国资背景的内资企业前往香港上市主要有两种模式:“大红筹”模式上市与H股上市模式,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中国证监会皆鼓励境内企业通过H股在香港上市,并且境内企业在香港以H股上市后,仍然可以在国内A股上市,实现A+H股两地上市。
       (一)大红筹模式上市   “大红筹模式”是针对国有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权益以股权的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而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以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大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的一般路径是境内企业的股东(下称“实际控制人”)在开曼群岛、英属处女岛、百慕大等地设立离岸公司(下称“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原由其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转移到境外,境内公司同时变更为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控制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从而使原境内权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下发的国发[19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下称“红筹指引”),要通过大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需要得到相关单位的同意及批准:“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H股上市模式   H股指那些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现香港上市的注册在中国大陆的企业。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工作流程》,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并简化了审核的程序。
       五、中国证监会公告   对H股的境外上市审核工作流程   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公告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按照公开透明、集体决策、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境外增发两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依照上市地的有关规则同步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流程   注:境外增发与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内审核流程一致,境外流程按照境外相关规则办理。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1。 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45号)等规定的要求,依法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并上市及境外增发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国际合作部。
       国际合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 审核及反馈   受理后,国际合作部相关审核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从合规性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撰写发行概要及初步反馈意见。
     如审核人员在初审过程中发现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将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有关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反馈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集体决策意见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负责该事项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主动接触。     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的要求统一查询我会“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如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有违法失信信息的,将按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实施诚信约束。
    此外,审核过程中如发行人发生或发现应予补充、更新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国际合作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3。申请人落实反馈意见   国际合作部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处室。
  相关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4。核准及批复   经受理、审核及反馈等程序后,审核人员应撰写审核报告,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境外增发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经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归档工作。
       (三)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在行政许可审核过程中,我会可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外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规定以及特殊行业监管要求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根据审核需要,国际合作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核查。
       境外发行及上市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国际合作部将召开专题会议依法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程序形成规则并对外公示。
       六、香港上市所需时间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之前,新申请人的各专业顾问将会紧密合作,进行包括为筹备上市而重组公司、尽职审查工作及草拟公司的上市文件。
  有关筹备工作所需的时间通常取决于新申请人的上市事宜的复杂程度,一般来说,在香港上市大概需要9个月的时间。  据我们了解,最近某企业于2014年10月启动,今年1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在香港上市的申请并获取受理通知书(“小路条”),2月向香港联交所递交A1文件,5月初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大路条”,6月初通过香港联交所聆讯,近期将在香港上市。
     七、适合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企业   对于一些大型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并且不希望排队等待审核在国内上市的,到中国香港的主板上IPO是不错的选择。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或三资企业来说,虽然可以选择中国香港创业板或者买壳上市,但是这两种方式募集到的资金应该都会有限,相比之下,这些企业到美国上市会更有利一些。
     八、香港上市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在中国,不论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我们都很容易找到一些有关IPO被否的案例。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总结相关经验,我们可以了解到监管机关最新的监管要求及或其监管政策。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拒绝若干上市申请的原因。   案例一   2013年,一家矿业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上市,因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8。05(1)条及18。
    04条要求,被否决上市。   该矿业公司曾于2011年申请上市,但因该公司将矿业项目投入生产的历史和经验不足,并且项目仍处于初步开发阶段,该次上市申请被否决。   2013年, 该公司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再次提交上市申请。
  然而,在重新递交的申请中,该公司将大部分发展计划延后两年以上,同时大幅修改项目的经济预算。  为此,项目的资金成本增加超过一倍,矿山的估计生产年限也由17年减少至9年。此外:    (i)公司现金余额不足及没有银行提供信贷额度;   (ii)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存在高风险,同时商品价格及营运成本变动影响,预计回收期长及内部回报率低;   (iii)集资计划过于进取,公司建议招股筹集的资金不足以使项目投入商业生产,上市后还要进一步进行大规模集资活动;   (iv)涉及当地居民权利的纠纷尚未平息,公司能否取得必要的采矿权及许可不明朗。
       据此,联交所认为,该矿业公司不符合《主板规则》第18。04条所述的豁免资格。故再次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二   2013年,一家从事贷款业务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同样该上市申请被否决,原因如下:   (i)该公司所申请的贷款业务许可不符合香港法律要求;   (ii)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大股东取得公司的营运资金,同时,该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客户,使其取得较高的贷款利率。
    因此公司业绩不能反映其真实营运业绩;   (iii)该公司6名执行董事中,有2人涉及违反香港法律。   此外,6名执行董事中有5名亦是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联交所怀疑其是否有足够时间管理公司的业务。
     综上,联交所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三   一家从事货品批发及零售业务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原因主要为:   该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曾贿赂一名中国内地官员(已被定罪),虽监察机关未对该名股东提出公诉,但联交所认为其未能符合《主板规则》规定的董事品格标准,故被视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同时,联交所指出即使该股东辞任公司职务,该股东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四   一家从事软件解决方案供货商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主要原因为:   报告期内,该公司及其中几名董事涉及逃税等多项不合规事宜,且涉税金额比较大(占公司资产净值35%以上)。
    同时,联交所指出其中一名涉及逃税的执行董事是负责公司业务及管理的关键人士,其辞任公司的职务,会使公司违反“管理层维持不变”的规定。故拒絶该公司上市申请。   案例五   一家从事商品贸易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但该上市申请被否决,主要原因为:   报告期内,该公司过分依赖单一客户,致使公司与该客户的交易连续三年占公司总收入超过20%、60%及75%。
    另外,公司给予该客户有比较长的信贷期,公司亦不能证明该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同时,过长的信贷期也会对公司F营运资金充裕与否产生不利影响。最后, 在上市材料中,公司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其有能力获取以上单一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六   一家从事矿业的公司申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但因未符合未能符合《主板规则》第8。  05条等原因,被否决上市。   报告期内,因矿山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公司被有权部门要求停止生产16个月。
  因此,联交所对公司在停产后能否恢复正常营运存有疑问,并且认为公司在恢复营运后仍存在被再次中止生产的可能。   此外,公司只有一个矿场,只要其矿场或区内其他矿场发生事故而被强制中止营运,即会对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计划提升年度产能以提高盈利能力,但拟招股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拨付其扩充计划所需的资金。因此,公司完成扩充计划的能力不足,故联交所拒绝其上市申请。   案例七   一家从事物业租赁业务的公司申请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同样上市申请被否。
  因为该公司大部分物业均不符合当地楼宇安全规例。  联交所亦不确定该物业能否在上市前符合有关楼宇安全规例,在出于对业务存在影响的考虑,故拒绝其上市申请。   总结   虽然联交所没有及时就申请上市公司被否决说明理由,但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香港联交所的审核要求,也可作为检视自身企业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参考。
    。

2018-08-05

17 0

    内地中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上市有两种选择:H股与红筹股,简而言之,H股即控股公司为境内注册企业,内地大型国企多采用这种模式;相应的,红筹股即控股公司为境外注册企业,但其业务、盈利、资产及管理层均来自中国内地,内地民营企业,以及小部分国企都选择了这种形式。
     截至今年4月,在港股市场上市的H股有245只,红筹股158只,总市值占比达到了63。5%,较去年同期增加了近2个百分点,也从数据上印证了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浪潮。 这两者也各有其优缺点,内地企业以H股的形式上市的优势是,对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而且将来还可以在A股市场上市,但也会受到较多内地法规的限制: 2017。
    03。jpg 若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则其在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资本市场运作的灵活性相对较高,但涉及境外上市的监管较多: 2017。04。jpg 因此在注册制改革和新三板的大环境下,国内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大多还是更适合在国内上市。
  如果确实要选择香港市场,以H股形式上市会受到内资股全流通限制,所以过去,国内民营企业大多选择红筹股模式。   但随着资金出境规定的进一步收紧,使得红筹模式操作难度较大,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如要避免商务部审批,目前只能通过将内资公司转换为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以外商身份收购境内公司权益的方式来规避。   上市流程 一般情况下,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整体流程和安排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准备阶段、审批阶段和销售阶段。
   由于上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所以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在企业上市计划中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上市的成功率,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律师、专业会计师、估值师等等。   因此,在公司根据未来发展策略决定在香港上市之后,首先必须召开一次中介协调会,与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召开上市会议,寻求各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通力协作。
   在准备阶段,保荐人需要为拟上市公司作出定量分析,并对其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对于计划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同时还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1、盈利测试:企业首3年税后盈利不低于5000万港元,首2年税后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元; 2、现金流量、收益及市值测试:企业上市前3年,其于正常业务及经营活动所得累计现金流入 不低于1亿港元,企业最近1年收益不低于5亿港元,上市时企业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 3、收益市值测试:企业上市时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最近1年收入不低于5亿港元。
     除此之外,公司在港上市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2017。06。jpg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组,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以下为以红筹上市模式构建的经典重组方案介绍: 假设拟上市公司A为一家由股东甲持有的内地民营企业,首先,股东甲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备案于境外设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VI公司),随后BVI公司申请收购股东甲持有的境内股权,将拟上市公司的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申请获批后三个月内,BVI公司须以外汇向股东甲缴付有关收购的作价,收购完成后,BVI公司再在开曼群岛设立拟上市控股公司,将BVI公司所持有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予上市控股公司。
   2017。07。jpg 上图为重组后公司架构,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工作必须要谨慎进行以确保符合法律、会计和有关上市的规定,所以建议拟上市公司聘请专业的顾问对重组过程进行评估认定。   重组完成后,拟上市公司即可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预约暂定聆讯日期。
   聆讯日期至少25个营业日之前,公司需要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支付首次上市费。 随后,拟上市公司需回答联交所相关问题并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聆讯,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才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
     为了让各机构投资者或基金进一步了解拟上市公司业务的前景,以厘定应给予的估值,在正式上市前公司通常会先进行路演,首先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在路演前编写并发表研究报告,随后通过午餐推介会或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进行路演,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高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
     在发行阶段,上市公司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最后当然是新股定价及挂牌上市了,公司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即我们经常看到的港交所“敲锣”仪式。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社会民生
其他社会话题
公务办理
求职就业
军事
时事政治
法律
宗教
其他社会话题
其他社会话题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