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2017-11-20 14:35:31
(1)判断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判断形成债务的时间
(3)判断债务的使用方向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其他...[展开]
(1)判断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判断形成债务的时间
(3)判断债务的使用方向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其他婚姻法相关规定:所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资助与自己有抚养关系的亲朋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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