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是怎么判罚的?
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 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全部
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
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
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
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
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
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
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
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
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
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
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
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
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激情,激情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
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
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欲望而投入进去。
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