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出境探亲,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82〕侨政会字第011号)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出境探亲, 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规定办理。 但“归侨、侨眷职工按 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如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
回国会亲时,可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者改为会见 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 职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 室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6〕侨政会字 〇〇6号)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全部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82〕侨政会字第011号)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出境探亲, 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规定办理。
但“归侨、侨眷职工按 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如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
回国会亲时,可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者改为会见 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 职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 室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6〕侨政会字 〇〇6号)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
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 或父母。
其假期和路费(只限于从职工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 可按照《_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办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 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本人自愿2年探 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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