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08年退休养老金不按07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应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由于公布时间在三月底,所以第一季度退休仍按前年度计算,待公布后补更。
根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N×1%
P基础——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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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由于公布时间在三月底,所以第一季度退休仍按前年度计算,待公布后补更。
根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N×1%
P基础——基础养老金
W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n平均指数——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N——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相应地个人帐户养老金则低,相反则相应较高。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地“中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全程指数”。
其中:参保人员在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以公平地体现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的劳动贡献;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调节金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按照国家及省文件精神,对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性内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新办法低于原办法计发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待遇水平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休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新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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