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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是否属于乱收费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号:荆价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代收代办费用项目及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业务监督电话等。 二、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购房人负担部分)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由购房人承担的费用。 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防盗门对讲系统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入网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重复收费。
三、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售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与登记备案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增强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五、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我于2010年1月在沙洋县金诚时代华府买的房子,合同上面没有明确说明需要交水,电。天然气初装费5000元,但是现在他要我交水,电。天然气初装费 。我可以拒绝交吗?。

1个回答

如合同没有约定,应按政府文件办理

如合同没有约定,应按政府文件办理收起

2018-05-17 04: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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