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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中国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什么特点呢?

    我国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节《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的意见征求稿中将合并产生的商誉列为无形资产,在10年内摊销。确认负商誉,在5年内摊销,并计入各年收益。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在商誉处理上有了重大的变动。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将商誉的有关准则从中分离了出去,将商誉提升为一级科目。&...全部

    我国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节《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的意见征求稿中将合并产生的商誉列为无形资产,在10年内摊销。确认负商誉,在5年内摊销,并计入各年收益。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在商誉处理上有了重大的变动。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将商誉的有关准则从中分离了出去,将商誉提升为一级科目。  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单列为不可辨认资产,企业自创的商誉仍不属于无形资产。
  这项规定表明,新准则承认商誉是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将不再按照递耗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表明,新准则确认正商誉,但不确认负商誉。有关正商誉的确认还因为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准则中规定同一控股下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认为是所有者权益的高估,应调整所有者权益,先调整资本公积,再调整留存收益。
  在非控股合并下,新准则将合并产生的正差确认为商誉,列于无形资产下,并不摊销。  若日后出现减值迹象,再进行减值测试。若非控股合并下,出现负差,则不确认负商誉,认为是被合并资产的虚估,应先对合并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若还有余额,作为购买利得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并将合并商誉分摊入各资产组,若无法辨别所属资产组的,应分别计入相应的资产组合,便于商誉的计量和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在商誉分配问题上,IASC采用了“现金产出单元”这个概念,但由于其在实务上难于理解,我国财政部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
  在分配的确定上,还是按照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的基调进行。新准则强调了管理者作出假设的依据的重要性、理由和相关数据方法的披露,从而突出管理当局决策的责任。     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中指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终了根据其重要性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分摊至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收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测试时应将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归纳进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待减值测试完毕后,再将损失额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准则中还规定,资产组或与总部资产组成的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时,应先将其中商誉的份额抵减,而后再将减值额在资产组与总部资产中分配。
    同时规定,该项减值不得转回,以防利润操纵。收起

2018-04-19 0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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