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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问题,环保行政处罚后,城管警察大队还能再次立案调查不?

环保问题,环保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经按决定书执行了,大约一个多月后,城管警察大队再次找相关人员录口供,说是环保局把案件移交给他们了,请问这程序对不?还能再次立案调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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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65 0
    本提问所设问的“环保局处罚后”,当然可以将案件移交“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类似行政管理机关再次予以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       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注意:此法律规定仅限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01-16

48 0
如果是同一问题,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该不可以再由其他的行政主体处理。但是如果这个环保问题在处罚之后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理,有可能会存在继续违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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