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房人)与我(乙方)在2007年11月27日在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双方协议,协议内容有一条:双方与签订协议30日内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如有一方原因造成造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于2007年11月28日到银行办理贷款,担保公司在2008年1月17日通知我们办理过户,我们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现全款已到甲方账户,我已拿到房屋产权证,但甲方拒绝交房,要求我或是退房,或是在给甲方支付10万元整。请问律师:我(乙方)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多少?甲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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