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审核文章,然后文章就没了??
一位受害者的呼唤......
向全国尊敬的律师.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求助!!!!!!
我叫刘雨龙,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建设路 75 号,身份证号码 422424640619007,联系电话:13507254571。
2005年7月26日,我和禹凤锦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河北廊坊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人禹凤锦认为原先约定的租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2005年10月12日我正在九食堂和禹凤锦商谈之时,被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民警张玉臣以涉嫌诈骗 “刑事拘留”。 我个人认为我与禹凤锦之间属正常的租赁经营关...全部
一位受害者的呼唤......
向全国尊敬的律师.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求助!!!!!!
我叫刘雨龙,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建设路 75 号,身份证号码 422424640619007,联系电话:13507254571。
2005年7月26日,我和禹凤锦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河北廊坊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人禹凤锦认为原先约定的租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2005年10月12日我正在九食堂和禹凤锦商谈之时,被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民警张玉臣以涉嫌诈骗 “刑事拘留”。
我个人认为我与禹凤锦之间属正常的租赁经营关系,构不成诈骗罪,拒绝在《刑事拘留证》上签字。张玉臣就给我带上手铐、脚镣,将我连续拘禁在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办公大楼三楼内保科和一楼一间屋子里以及廊坊市龙信宾馆六楼内长达60多个小时后,强迫我向张玉臣个人帐户汇款79万、交给张玉臣现金一万共80万元人民币的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但张玉臣自始至终未给我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张玉臣为给禹凤锦向法院起诉我制造文字根据,在公安分局又强迫我与禹凤锦签订严重侵害我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明目张胆的制造冤案,禹凤锦以这两份材料为依据到法院起诉我,导致廊坊两级法院判决时我因此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一个外地生意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总想通过交涉和做工作,等待张玉臣等人自己纠正过错,把问题解决。但事与愿违,时隔一个多月后,张玉臣把我因应诉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搞到手,误以为我告他的状,张玉臣为掩盖非法拘禁我的违法事实,将“拘留证”改成“拘传证”,又威逼我在两张“拘传证”和两张《扣押清单》上签字,企图掩盖他对我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实事。
2007年1月张玉臣又打电话威胁说:“你告到省公安厅,告到公安部,还能告到联合国不成,再告下去只有死路一条”等。为了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近几年来我曾多次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控告过,2007年9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处的同志找我了解过所控告的情况,并向有关知情人进行了调查,我以为事情会得到公正处理,但时至今日,仍是不了了之。
2008年1月24日,我接到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马学峰的电话,要我不要再到处控告了,要求与我协商解决此事,后来又叫分局信访办一位姓贾的警官和我联系,问我有什么要求,他们尽量满足。我只要求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承认当时将我限制人身自由和逼迫我和禹凤锦签订协议后才能“取保候审”是错误的、将真正的诈骗犯姜晓松绳之以法,追回我几百万元的巨额投资款项。
但他们答复这两条都做不到,2008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中国网河北频道曾将我所反映的问题标题为“廊坊: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在网上发布过一段时间,很多网友看后因不平而发表过评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严惩执法犯法者。
但没过多久中国网河北频道的有关负责人告知我:“由于某种压力只好将我所反映的问题从网上撤了下来”。所以至今仍没有一个实质性的结果和妥善处理意见。
张玉臣等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我和禹凤锦之间本属正常的租赁经营关系,为了达到替禹凤锦索要租金的不可告人之目的,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民警张玉臣等人有预谋地公然利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2005年4月16日,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原承包人姜晓松与我签订了一份食堂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姜晓松将第九食堂的经营权、管理权全部转让给我,姜晓松承诺在两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因为姜晓松没有在两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便给我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授权我“全权处理第九食堂的一切内外事务,行使一切权利”。
我接手第九食堂后,按校方要求,每年向大学城上缴租金37。5万元。根据经营需要,我也和大学城其它几个食堂一样在报纸上刊登了招商广告。禹凤锦看到广告,带着一批人到大学城和第九食堂考察多次后要求租赁经营。
在考察期间,我向禹凤锦本人提供了由姜晓松提供给我的大学城与姜晓松2004年4月5日签订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姜晓松与我签订的食堂转让《协议书》以及《委托书》复印件。2005年7月26日,经平等协商,我与禹凤锦签订了一份《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将第九食堂的全部档口8年的经营权租赁给禹凤锦。
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禹凤锦认为可能难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要求减少租金。我答复禹凤锦从第二年起可考虑减少租金。2005年10月12日我正在九食堂与其商谈之时,万没想到突然被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张玉臣等人强行带到大学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我“刑事拘留”,明目张胆地利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二、张玉臣等人将我连续拘禁在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和廊坊市龙信宾馆内长达60多个小时后,强迫我向其个人帐户汇款79万、交给其现金一万共80万元人民币的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自始至终未向我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并给我带手铐脚镣,严重侵犯我的人身权利。他们以刑拘为名,实为禹凤锦强行索要租金。
三、在“刑事拘留”期间、为了给禹凤锦向法院起诉我作书证准备,张玉臣在公安分局强迫我在禹凤锦的律师邢少文起草的严重侵害我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上签字,明目张胆的制造冤案,导致廊坊两级法院判决时我因此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四、时隔一个多月后,张玉臣把我因应诉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搞到手,误以为我告他的状,张玉臣为逃避法律追究,将《拘留证》改为《拘传证》以局长要找我谈话为由诱骗我至公安分局后,又威逼我在《拘传证》上签字,企图掩盖他对我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 按照张玉臣的旨意,我向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写了举报九食堂前任承包人姜晓松涉嫌诈骗的材料,但至今两年有余未见将其立案,缉拿真实嫌犯,追回举报人的巨额投资款项。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廊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载明:“本院依法确认《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有效”,说明我和禹凤锦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根本不是诈骗。
当时并按张玉臣的旨意向大学城公安分局写了举报姜晓松涉嫌诈骗的材料.但至今两年有余未见将其立案,缉拿真实嫌犯,追回举报人的巨额投资款项等等。
以上情况,均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及书面证据和部分录音为凭,可供参阅。
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公安部相继发出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张玉臣作为公安干警,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其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和正义,在控告无门的情况下,现只好向全国尊敬的律师.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申诉和求助;恳请对我所申诉的冤案给予关注,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敦促有关部门对张玉臣等人的违法犯罪实事依法查处并妥善处理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还我清白,还我公道。(由于网上跟帖文字受限,所以只能简单阐述。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受害人:刘雨龙
2008年4月28日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