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证的进项发票,对方还能开红字吗?
购货方已经认证的发票上所列货物退货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随时可由购货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请退货方手续。如果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购货方没有将发票认证,就没有办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了。
具体的手续各地可能不太一样,但到国税机关的征收大厅咨询就知道了。具体的规定如下(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全部
购货方已经认证的发票上所列货物退货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随时可由购货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请退货方手续。如果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购货方没有将发票认证,就没有办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了。
具体的手续各地可能不太一样,但到国税机关的征收大厅咨询就知道了。具体的规定如下(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害範愤既莅焕缝唯俯沥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注:现在开票系统已经升级,申请单要在开票系统里生成,把数据导出后到税局审批,需要带原发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不知道你那里是否已经实行。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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