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在父母外地户口可以挂靠子女家吗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办理主体: 申请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社区证明(证明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生活居...全部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办理主体: 申请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社区证明(证明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 3、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4、投靠人户籍证明; 5、投靠人离、退休证明(件)、结婚证(含复印件); 6、关系证明 办理条件: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办理过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或户政内勤; 2、由派出所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报分局人口大队审核,市局治安局审批;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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