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区车辆年检的规定
一、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范围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均应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审验当年投入营运的新车(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由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直接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相应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属于客运的,应同时在备注栏内打印相应类型等级。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时间。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部颁规章的规定,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正常年度审验,列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审验工作,由各地、州、市运管机构自行安排。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每个年度审验一次,自2008年1月1日起进行。具体要求是:
1、对...全部
一、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范围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均应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审验当年投入营运的新车(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由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直接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相应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属于客运的,应同时在备注栏内打印相应类型等级。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时间。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部颁规章的规定,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正常年度审验,列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审验工作,由各地、州、市运管机构自行安排。
(二)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每个年度审验一次,自2008年1月1日起进行。具体要求是:
1、对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集中在每年的1月-3月期间审验完毕。
2、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集中在4月-5月期间审验完毕。
3、对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应集中在每年的11月-12月期间审验完毕。
4、对其他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证》号的末尾数1-9、0,对应确定其每年的年度审验月份1-10月。
对于个别地、州、市2007年度已经进行了年度审验的车辆,在2008年3月31日前,按照《道路运输证》号的末尾数属于在1-3月应进行年度审验的车辆,无需提供有关材料,直接加盖年审专用章。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填写下一年年审有效期截止时间只填写年度和月份,不填写日。
凡是未在规定月份或未按照《道路运输证》号末尾数确定的当月内参加年度审验的车辆视为年度审验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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