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规定:(一)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1)承包期内,承 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 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进行流转。(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全部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规定:(一)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1)承包期内,承 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 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进行流转。(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 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 ^生产能力进行了投入的,有权获得相应 的补偿。(二)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 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 民政f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 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三)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 土地。
(四)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 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 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 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1)发包方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 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 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 “ 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 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 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之一的,应g承担停止侵害、返还 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 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 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 经营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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